四川高空抛物被判刑:从十楼抛下菜刀 被判一年十个月
7月21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高空抛物案。被告人周某燕因高空抛物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当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图
经审理查明
2019年11月1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周某燕与男朋友赵某醉酒后,在其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小南街某小区十楼的家中发生争吵,周某燕为泄愤将厨房内的一把菜刀拿到客厅扔出,该菜刀从阳台窗户飞出并砸到该小区楼下的小南街南站公交站台顶棚上后弹至地面。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当天,被告人周某燕在家中被民警挡获。后经公安机关批准,被告人周某燕自行返回家中。当天21时许,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周某燕到派出所接受处理。被告人周某燕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周某燕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周某燕所在的居民楼地处闹市区,且楼下为城市主要街道,上午8时许正是上班高峰期,人、车流量大。周某燕从其位于十楼的高处向外投掷菜刀,可能致过往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被告人周某燕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仍然放任自己的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该行为系以其他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自首、认罪、悔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周某燕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法官说法
近年来,城市高空抛物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2019年11月14日,最高法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该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五条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