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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法是什么?承担客户车辆维修费进项税额谁来抵扣?

时间:2023-06-28 14:53:03 来源:大西洋网 发布者:DN032

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法是什么?

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劳务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一般税务处理是,工业,商业等的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其他缴纳营业税,不分别计税。但是,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需要分开计税,如果不能分别核算计税的,由税务机关核定。

2、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到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3、纳税人发生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分别核算自产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营业额,其自产货物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建筑业劳务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自产货物的销售额。

承担客户车辆维修费进项税额谁来抵扣?

办公小轿车的维修费和汽油费进项税额既不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也不属于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更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因此,办公小轿车维修费和燃油费的进项税额,既然不在税法明确列举不能抵扣范围之列,也就意味着应该可以进行抵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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